医疗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医疗设备招标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4-07-13 点击量:22

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了有效监管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稽察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简称“津”,别称津沽、津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稽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使用管理

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四十二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医疗卫生机构。含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津医疗卫生单位对社会开放的部门(以下统称医疗机构)。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抚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发包流程与条件。首先,所有建筑工程实施项目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在立项后发包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登记(第十条)。工程发包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公平竞争。

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报告(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招标、资金拨付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经济合同书》和《技术设计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测绘项目性质和工程量。第十六条 测绘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市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并在受理测绘项目登记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和招投标办法的决定。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