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修订后共计条款107条,医疗卫生机构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研制的医疗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的存储、调拨和供应,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六)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证明产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资料。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新修订《条例》提出,国家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类别,分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实现医疗器械可追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于 2014年3月7日对外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床试用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专家评审。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制度有所不同:第一类: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发放生产注册证书。第二类: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发放生产注册证书,需通过临床验证。
其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对医疗器械实行全程追溯管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规范医疗器械的存储、保管、使用和处置。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查询《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得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五)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质量控制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综上所述: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是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必然要求。
第一步:普通业务员,主要扫描区域内的客户,定时拜访促进有意向客户签单。第二步:部门经理,主要是带领一个小团队攻占一两个市,抢占客户,提升销售业绩。第三步:大区经理,主要是带领一个团队做好一个省级的市场,这要求即有非常强的业务能力,人脉关系和管理能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其次,医疗器械经营者应当对医疗器械实行全程追溯管理,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使用者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规范医疗器械的存储、保管、使用和处置。